台湾一名从事娱乐服务业的成年女子因与一名通过社交媒体结识仅两周的15岁少年发生性行为,遭新竹地方法院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子为性交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

根据案情显示,被告是在2025年10月14日透过Instagram社交平台结识该名处于法定未成年年龄的少年。在双方认识约两星期后,即同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该女子将少年带往汽车旅馆并发生性关系。

事后,少年的母亲发现儿子的举动有异,在追查之下揭发此案并向警方报案。被告在接受警方盘问及庭审时承认,她在案发时完全清楚受害者的实际年龄未满16岁。

承审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被告与受害者仅是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认识2至3星期的网友,理应知晓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青少年,对于性行为的认知程度与自主能力尚未成熟,思虑也未如成年人般周全。

然而,被告却未能克制自身情欲,执意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鉴于被告至今未能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和解,法官最终依法判处上述刑罚,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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