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嘉义一宗未成年少年大量投注运动彩券引发的行政诉讼,近日由最高行政法院作出定谳判决。原本遭裁罚1252万余元新台币(约175万令吉)的彩券行,最终被改判只须缴纳515万余元新台币(约72万令吉)。
案件起于2019年,当时一名17岁江姓少年频密购买运动彩券,甚至多次透过LINE要求彩券行代为下注。短短3天内,他的投注金额累计达785万1050元新台币(约110万令吉)。
判决指出,江姓少年在2019年4月8日至10日期间,要求彩券行先垫付投注款项,并承诺事后付款;不过连续投注失利后,他无力清偿欠款。扣除期间中奖的466万9200元新台币(约65万令吉)后,仍欠彩券行318万1850元新台币(约44万5000令吉)。
彩券行老板其后向少年追讨欠款,并主张自己不知道对方未成年。不过,江男表示,他曾多次穿着高中制服到店内下注,甚至把机车登记在彩券行员工名下,业者理应知道他仍未成年。
民事部分,一审判彩券行败诉,二审则改判江男须偿还318万余元新台币。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被驳回,全案确定。
不过,行政机关另针对彩券行销售运动彩券给未成年人的行为开罚。运动部认定,彩券行在2019年3月至4月间违法售卖运彩及支付彩金给未成年人,因此依《运动彩券发行条例》,要求业者把售得价金785万余元新台币,以及已支付奖金466万余元新台币,全数归入运动彩券盈余,合计裁罚1252万0250元新台币(约175万令吉)。
彩券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审仍判业者败诉,但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处分把全额销售款项再次纳入计算,已涉及重复计算问题。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相关规定虽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投注运彩,具有公益目的,但对经销商而言仍属于限制财产权的不利处分,因此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法院认为,售得价金原本已经进入运彩盈余计算基础,若再要求经销商按全部投注金额缴回,等同重复纳入,可能超过合理负担范围。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作出限缩解释,认定“与售得价金同额款项”应以彩券行实际收取的销售佣金计算,也就是49万0690元新台币(约6万9000令吉),再加上已支付给少年的奖金466万9200元新台币(约65万令吉),合计515万9890元新台币(约72万令吉)。
法院因此撤销超过部分的处分,改判彩券行只须缴纳515万余元新台币,全案确定。
此案也凸显运动彩券销售中的年龄查核责任。无论顾客投注金额大小,业者若未确实确认购买者是否成年,一旦涉及未成年人投注,不仅可能引发债务纠纷,也会面对行政裁罚与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