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校保安员强吻非礼11岁女学生,认罪后被判坐牢10年和鞭刑3下。根据控状,34岁被告于2026年1月13日清晨5时50分,在斗亚兰某学校强行搂抱和强吻11岁9个月大的受害人,触犯2017年性侵害儿童法令第14(a)条文,并与第16(1)条文同读,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案情显示,受害人当天清晨5时50分在校园等候处,被告邀她去食堂用早餐,受害人拒绝后仍强人所难。两人步行到食堂时,被告声称有东西忘在车里,受害人跟随前往后,被告在停车场突然从后抱住受害人并强吻其嘴唇。受害人奋力反抗挣脱逃离,此后一直惶恐不安并刻意避开被告。2月28日清晨6时,被告再次接近受害人,将装有情书、香水和曲奇饼的塑料袋交给她试图博取欢心,受害人随即向训导老师告发并报警。

法官阿米沙阿米哈山针对第14(a)条文判被告入狱7年和1下鞭刑,第16(1)条文判入狱3年和2下鞭刑,两项刑罚分开执行,刑期从被捕当天算起。法官谕令被告服刑期间须接受辅导,刑满后接受警方监督守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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