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妻子患癌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受阻,入禀高庭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胜诉。法院裁定,投保时的健康申报疏漏属于非故意遗漏,保险公司须履行赔付责任。

根据案情,这对夫妇陈宏丰(译音)与阿诺于2021年通过保险经纪向Allianz保险公司购买人寿及医药保险。2023年6月,妻子被确诊患有子宫内膜样腺癌及子宫肌瘤。

妻子入院后,保险公司在处理入院担保申请时展开审计,发现投保时的健康申报存在遗漏,包括未完整披露其家族病史(母亲及姐姐曾患癌症),以及其本人在2019年曾患轻微贫血、三叉神经痛及两颗良性子宫肌瘤等病况。

保险公司随后主张投保人存在不实陈述,指其属于欺诈性隐瞒,并提出提高保费50%、排除相关疾病保障,甚至宣布附加保单自始无效。

不过,高庭司法专员叶静玉(译音)在判决中指出,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若人寿保险保单已生效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欲撤销保单,必须证明投保人具备故意隐瞒或欺诈意图。

法官认为,本案投保表格由保险经纪代为填写,经纪并未逐项详细询问,而投保人虽曾提供部分健康资料,但相关信息未被正确记录。

判词指出,起诉人基于对保险经纪的信任,并未逐条核对保单内容,而经纪亦未尽到充分说明与确认申报资料完整性的责任。

“虽然存在申报不完整的情况,但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仅属无心疏漏。”

法官同时指出,保险公司在后续处理保单调整及理赔沟通方面存在不清晰情况,投保人曾多次查询妻子患癌是否仍受保障,但未获得明确答复。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恢复保单效力,并支付10万令吉重大疾病保险赔偿、癌症相关医疗费用,以及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同时支付1万5000令吉堂费。

不过,法院驳回了起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理由是此案属于合约纠纷,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一般不支持情绪或精神损失赔偿。

双方律师团队分别由吴健南、蔡益祥、美嘉拉及努阿蒂嘉代表起诉方,答辩方则由哈里斯奈尔、邱艾米琳及叶艾诗丽代表。

上一则新闻华裔男沉迷赌博欠巨债 父母心死宣布断绝关系
下一侧新闻气象局再发雷雨警报 多州暴雨强风至傍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