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追打野狗致死案上诉后,高庭没有推翻定罪,只调整刑罚。原本各被判罚款5万令吉的罗斯里及苏海里,如今罚款减至各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以监禁6个月代替。

高庭法官钟有财在裁决中指出,地庭早前裁定两人罪成,并非没有依据。案件审讯期间,控方提出的直接证词和获法庭接纳的视频证据,已足以支持原本的定罪裁决。因此,法庭驳回两人针对罪成提出的上诉。

不过,法庭认为刑罚部分可作适度调整,因此批准两人针对罚款数额提出的上诉,把每人5万令吉罚款减至3万令吉。换言之,两人仍然是罪成者,只是刑罚从原本的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2个月,改为罚款3万令吉或监禁6个月。

钟有财也在判词中强调,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必须被严肃看待。法庭认为,相关条文不只是为了惩罚虐待动物者,也具有教育和威慑作用,目的是提醒社会尊重动物福利,并维护公众利益。

他指出,本案最适合的刑罚形式仍是罚款,因此每名上诉人须缴付3万令吉;若未能缴付罚款,则须服刑6个月。

案情显示,现年56岁的渔民罗斯里及52岁的巴士司机苏海里,被控于2023年7月8日晚上约8时30分,在槟岛峇都茅甘榜直落登柏雅一带虐待一只野狗。

根据当时媒体报道,两人被指骑摩哆故意撞向该只野狗,随后再持木棍追打,最终导致野狗死亡。有关过程被民众拍下并上传至社交媒体后,引发社会关注与谴责,也促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地庭在完整审讯后,于去年7月31日裁定两人触犯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罪名成立,并各判罚款5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须监禁12个月。根据该法令,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这起案件受到关注,不只是因为动物被残忍对待,也因为它凸显视频证据在类似案件中的重要性。过去不少虐待动物事件难以追查,往往是因为缺乏清楚证据;一旦过程被拍下并交由执法单位处理,法庭便能根据证词、影像和调查材料作出判断。

在上诉程序中,辩方也提出警方无权调查此案的法律论点,主张根据动物福利法令,相关调查应由受委任的动物福利官员负责,警方调查程序不应被接纳。

不过,钟有财驳回这项说法。他指出,动物福利法令虽列明动物福利官员的职权,但并没有排除警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及1967年警察法令所拥有的一般调查权。换言之,只要案件涉及违法行为,警方仍可依法展开调查。

法庭认为,动物福利法令中没有任何条文限制警方调查涉及该法令的案件,因此警方在本案中的调查并不存在法律问题。

基于上述理由,高庭最终维持两人的罪成裁决,只在刑罚部分作出调整。案件也再次提醒公众,虐待动物并非“小事”,一旦触犯动物福利法令,施暴者仍可能面对高额罚款、监禁或两者兼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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