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大年高庭日前驳回一名女子及其3名担保人提出的上诉申请,维持地庭裁决,指示他们须偿还总额85万7000令吉的人民信托局(MARA)教育贷款,并支付1万令吉堂费。
司法专员达马菲克里在书面判词中指出,经审视上诉理由后,认为相关论点缺乏依据,无法推翻地庭原有裁决。
他说,原审判决基于证据作出,整体合理,并不存在明显法律或事实错误,因此应予维持。
根据案情,现年45岁的茜蒂诺巴雅于2011年获MARA贷款赴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硕士课程,随后在2013年再次获得资助,前往剑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其3名家属茜蒂查丽哈、茜蒂法哈娜及嘉米拉隆,则作为两项贷款的担保人。
惟女子未按协议完成学业,MARA随后入禀法庭追讨欠款。
上诉方曾主张,她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硕士课程,并指2011年贷款协议的追讨行动已受1953年时效法令限制。
不过,法院指出,根据2013年录取通知书及贷款协议条款,申请人须在4年内完成博士课程。
判词提到,女子曾于2017年2月致函承认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学业,并获准延长期限至同年8月,但最终仍未完成课程。
法院认定其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履行协议要求,已构成违约,因此MARA有权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追讨全部欠款。
法官也强调,合约条文具法律约束力,相关方不能以不同解释规避还款责任,即便涉及学籍恢复等情况,也不影响贷款机构追讨权利。
至于时效争议,法院认为MARA在借贷关系持续期间可暂缓追讨,并于2022年提起诉讼仍属合法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