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北汐止一宗无照毒驾死亡车祸进入法院审理阶段。51岁朱弘洋今日在士林地方法院首次开庭时,当庭承认犯行;检辩双方也同意,他案发后留在现场配合处理,符合自首要件。全案后续将进入国民法官审理程序。

这起车祸造成曹姓骑士死亡,家属至今仍难以承受失去至亲的伤痛。据了解,死者是家中独子,身后也留下年幼孩子。今日庭讯中,被害家属未亲自出庭,仅由犯保协会主任代表旁听。

根据士林地检署起诉内容,朱弘洋于2025年8月5日凌晨1时许,在汐止住处以电子烟方式施用依托咪酯;同日上午9时许,又以玻璃球吸食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检方指出,朱男明知自己仍受毒品影响,也知道自己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却仍在当天下午2时15分驾驶小客车离家,准备前往同事住处接人上班。

约8分钟后,朱男开车行经汐止大同路一段、民权街口,欲左转进入民权街时,未依号志停等,直接闯红灯左转。当时曹姓男子骑乘普通重机沿对向外侧车道直行,双方随后发生撞击。

曹男倒地后伤势严重,被送往三军总医院抢救。院方急救期间虽一度恢复生命迹象,但因多重器官破裂及大量出血,最终于当晚11时23分宣告不治。

警方到场后逮捕朱男,并在车内查扣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晶体与液体,以及相关吸食器具。尿液检验结果显示,朱男体内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均呈阳性,浓度超过台湾行政院公告标准。

检警侦讯后,依毒品、公共危险等罪嫌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朱男自案发后持续羁押至今。

士林地检署侦办后认为,朱男明知施用毒品后不得驾驶,且本身无照,仍驾车上路并造成他人死亡,案件应优先适用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毒驾致死的加重结果犯规定,不另论过失致死罪。

今日开庭时,朱男由看守所提讯到庭,并承认犯行。辩护律师表示,被告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也协助员警处理事故,因此应符合自首条件。

辩方同时指出,朱男当天从工建路开往案发路口途中,遇到红灯时都有停车,左转前也有打方向灯,认为情况与一般毒驾后完全失控乱窜的情形不同。

辩护律师也提到,案发路口号志较复杂。当时大同路一段往台北方向是红灯,对向大同路一段往汐止方向的行人穿越道号志同样是红灯;朱男曾称自己可能看错灯号,没有注意到左转灯尚未亮起,才酿成事故。

公诉检察官则表示,对于朱男案发后留在现场及协助员警处理等情节不争执,并同意列为符合自首要件。至于最终刑责如何认定,仍须由法院后续审理判断。

毒驾案件最严重之处,在于驾驶人不是单纯判断错误,而是在明知身心状态受药物或毒品影响下仍开车上路,把不确定风险转嫁给其他道路使用者。无论是否无照,只要药物影响反应、判断和注意力,都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本案后续进入国民法官程序后,法院将进一步审查被告用药、无照驾驶、闯红灯、事故因果关系、自首要件,以及被害家属损害等因素,再决定其最终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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