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来自技术学院的40岁讲师,因涉及滥用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今日被古晋推事庭判处罚款45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12个月代替。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法庭指出被告在案件审讯期间,未能对控方提出的证据制造合理疑点,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推事认为,被告在辩护阶段所作出的解释,仅属否认性质,且缺乏可信证据支持,无法推翻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k)条文下有关吸毒的法律推定。
法庭也认定,当局在采集尿液样本时已全面遵守程序,相关证据链亦完整无缺,因此接受控方证据,并作出定罪裁决。
除了罚款及监禁替代刑罚外,法庭也谕令被告在缴清罚款或服刑结束后,必须接受警方为期两年的监管。
根据案情,被告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5(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5000令吉罚款、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是在2024年3月5日,于古晋毒品罪案调查科接受尿液检测时,被验出对相关毒品呈阳性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