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一宗夫妻婚姻纠纷案件,原本由妻子控告丈夫性侵,刑事部分最后获不起诉确定;不过,案件延伸出的民事求偿却出现不同结果,丈夫依据DNA鉴定结果主张妻子婚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二审获判部分胜诉。

根据判决内容,这对夫妻婚后关系恶化。丈夫指称,妻子多次无故离家、夜不归宿,他也曾在两人共用的平板电脑中,发现妻子疑似与多名男子有亲密往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之后,妻子前往台北马偕医院验伤,并向检方指控丈夫于凌晨性侵她。台北地检署侦办后,最终对丈夫作出不起诉处分,案件刑事部分已确定。

在侦办过程中,检方曾委托刑事警察局进行DNA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妻子阴道深部棉棒检体中,检出一种男性Y染色体DNA-STR型别,但该型别与丈夫不符。

妻子否认曾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并表示不清楚为何会出现有关鉴定结果。丈夫则据此主张,妻子在提告性侵前数日内,曾与不详男性发生性行为,侵害他基于配偶关系享有的身分法益,因此向妻子提起民事求偿50万元。

一审台北简易庭认为,虽然检体中发现非丈夫的男性DNA,但前列腺抗原呈阴性,也未发现精子细胞,无法排除其他偶发沾染可能,因此判丈夫败诉。

丈夫不服判决后提出上诉。台北地院二审审理时,重新审视刑事局DNA鉴定内容,认为相关鉴定方法具有专业性,且分层萃取法可针对检体中的不同细胞进行分离分析。

二审法院指出,妻子阴道深处检出非丈夫的男性DNA,而妻子又未能就性行为以外的可能来源提出合理说明,因此认定丈夫的主张并非没有根据。

法院认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已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并破坏婚姻共同生活的圆满与安定,构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节重大。

台北地院审酌双方身分、教育程度、职业、财产所得状况,以及妻子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影响后,改判妻子须赔偿丈夫精神慰抚金5万元,并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年息5%计算利息。

不过,丈夫原本求偿50万元,法院仅支持其中5万元,其余请求仍遭驳回。全案不得上诉。

这起案件也显示,刑事性侵告诉与民事婚姻侵权诉讼的判断重点并不相同。刑事案件须判断是否达到起诉门槛及犯罪证明程度;民事案件则可能根据鉴定、双方陈述及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判断是否构成侵害配偶权益。相关争议最终仍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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