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生理需求乃人之常情,但若因此对未成年少年少女伸出狼爪,小心吃上官司!
台湾桃园地院近日就接获1案,被告邵姓男子明知受害少女未满16岁,竟与其发生至少4次性行为,而且其中3次,还选在桃园市某间百货公司的厕所「激战」;更夸张的是,少女与邵男发生性关系后发现怀孕,但担忧邵男背负刑责,打算吃堕胎药、并因此向对方索要6000元;岂料邵男竟回「可是我没有6000元」,结果最后遭判9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邵男不仅与未满16岁的被害少女发展情侣关系,竟还基于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之犯意,先后于百货公司的厕所、以及住宅内,在不违反A女意愿情况下,以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私密处的方式,发生性关系至少4次得逞。本案东窗事发后,邵男竟还辩称,只知道被害人就读高二、不晓得对方未满16岁;但检方调查后直接打脸,根据双方在Instagram的对话纪录,少女数次提及「我还没16」、「我未满16岁」等语,邵男并无惊讶或疑惑之反应。
更夸张的是,对话纪录还披露,少女发现怀孕后,惊恐地向邵男表示「现在发生这件事了,我怀孕了,我验了两次都是两条线」、「我是想流掉,毕竟我还没16」;结果邵男仅不明所以地回覆「应该没用吧」,并未出现惊讶或疑惑反应,让检方及法院都判断,被告清楚知晓受害人的年纪。而且,少女还担忧邵男扛刑责,向对方直言「我想你也不要这个小孩,我这边有问到堕胎药好像6000块,看你还是要出这个钱,还是你那边要想办法;不然就是我们一起去看妇产科跟医生,但是我未满16岁,你会有刑事责任,你想一下要怎么做」。
岂料,面对少女需要堕胎药、并仅索讨6000元,邵男竟也不愿意,竟回覆说「可是我没有6000元」,让人相当傻眼。法院批评邵男,明知少女未满16岁、身心发展未臻成熟、且处于人格发展之重要阶段,对男女关系仍属懵懂,竟未能克制己身欲望,与其发生性关系4次,更因此致对方怀孕并引产,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意识之健全发展。不仅如此,事后还未取得少女谅解或实际赔偿损害;但考量被告教育程度仅为国中毕业、入监前从事美发业、家庭经济状况勉持等一切情状,最终都被法院纳入判刑依据。
最终,桃园地院判定邵男至少涉犯4次《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刑有期徒刑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