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批准大马律师公会进入司法检讨实质聆审阶段,以挑战律政司在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健康思维基金会47项控罪案件中撤控,并让他获得“获释但不等同无罪”(DNAA)的决定。
这项多数裁决意味着,律师公会并未在现阶段胜诉于案件实体课题,而是成功取得司法检讨准令。案件将发还高庭,由高庭进一步聆审律政司当时撤控决定是否可受司法审查。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法依扎为首的三司今日宣读判词时指出,高庭去年6月27日驳回律师公会司法检讨申请的裁决须被撤销。上诉庭也裁定,律师公会提出的挑战并非琐碎或无理取闹,而是涉及可争辩的公法课题。
法依扎指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下,控方若撤回控状,默认法律后果一般是DNAA,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她说明,刑事法庭发出DNAA,并不是自行决定终止提控,而是律政司作为检察官作出撤控决定后的程序结果。
判词也引述联邦法院在“Whitney Alfred Raj对垒控方”案中的多数裁决,说明一旦律政司以检察官身份决定终止控诉,刑事法庭不能强迫控方继续提控;是否展开、继续或终止刑事检控,是律政司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下的宪法职权。
上诉庭因此认为,本案真正被挑战的并不是刑事法庭给予阿末扎希DNAA的命令,而是律政司撤销47项控罪并申请DNAA的行政决定。换言之,律师公会的申请并非绕道攻击刑事庭命令,而是针对律政司行使检控酌情权的决定提出司法检讨。
法依扎说,高庭早前在拒绝给予准令时,采用了过于严苛的标准,也过早深入本应留待实质聆审阶段处理的课题。她强调,在司法检讨准令阶段,关键测试是申请是否提出“可争辩且非琐碎”的案件。
不过,上诉庭也重申,涉及律政司检控酌情权的司法检讨,法庭必须保持高度谨慎与克制。判词提到,法庭需考量律政司的宪法地位、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推定、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司法检讨只适用于适当、罕见及特殊案件的原则。
在本案事实与背景下,上诉庭认为,律师公会针对律政司撤控决定提出的课题,具备足够客观材料支持,也属于可进入全面聆审的案件。因此,上诉庭批准司法检讨准令,并没有作出堂费裁决。
参与审理的另外两名上诉庭法官是拿督林福龙及拿督纳扎林。
律师公会代表拿督安美嘉在庭外受询时表示,判词内容全面,已涵盖相关法律课题,因此律师公会现阶段不作进一步评论。她说,案件接下来将回到高庭处理,完整判词预计稍后上载至司法机构网站。
针对高庭原定下周就阿末扎希在健康思维基金会案中的“无罪释放”申请作出裁决,安美嘉表示,律师公会已有另一项相关申请,涉及律政司“不进一步行动”(NFA)的决定。她指出,若有关程序继续进行,律师公会将申请准令挑战该决定,并会要求相关程序展延或暂缓,直至司法检讨实质聆审完成。
她也不排除相关方面会先针对今日的上诉庭裁决,上诉至联邦法院,因此后续发展仍需观察。
另一方面,阿末扎希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表示,上诉庭今日只是批准案件进入司法检讨准令阶段,并没有裁定任何一方有罪或无罪。他指出,准令阶段门槛相对较低,只要申请提出可争辩课题,且理由并非琐碎或无理取闹,法庭便可给予准令。
郑宝德说,辩方会进一步研究判词,并在案件发还高庭后,于司法检讨实质聆审阶段作出应对。至于是否针对今日裁决提出上诉,他表示,律师团队仍需讨论,并向当事人取得指示,同时也会与律政署商讨下一步行动。
针对高庭原定本月14日处理阿末扎希“无罪释放”申请,郑宝德指出,按照目前法庭记录,案件仍按原定日期进行。他也认为,今日上诉庭裁决与该项程序是两回事。
这项裁决的重点,不在于重新审理阿末扎希47项控罪本身,而是让高庭进一步审查律政司撤控决定是否符合公法原则。由于案件涉及检控酌情权、DNAA法律效果及公众利益,后续实质聆审预计仍会受到高度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