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油站工作的孟加拉籍男子,因拾获他人大马卡后拿来购买RON95燃油,并申领仁政昌明补贴,今日在推事庭承认2项控罪,被判罚款共(1万令吉)。

51岁被告扎基尔在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表示认罪。法庭随后判处他每项控罪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则每项控罪以7个月监禁取代。

根据第一项控状,被告被指于4月21日至4月23日期间,在吉隆坡旺沙马朱一间油站,未经合法授权持有及使用他人的大马卡购买燃油。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月8日至4月22日期间,在同一地点同样持有及使用他人的大马卡购买燃油。两项控罪均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条文。

在该条文下,未经授权持有或保管他人大马卡,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2万令吉)、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的代表律师罗嘉雯求情时指出,被告已婚,育有一名12岁孩子,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她说,被告在涉案油站工作仅约5个月,月薪(1900令吉),每月还需缴付(350令吉)租金,并承担心脏疾病药物开销。

律师也表示,被告自4月23日起已被警方延扣至今12天,这对他而言已是教训,相信他已经悔改,因此请求法庭仅判处罚款。

不过,主控官吴亨副检察司指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受害者蒙受损失。他说,被告拾获他人大马卡后,本可选择交给油站或报警处理,却反而拿来购买燃油。

推事艾娜阿扎拉在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作出上述判决。

大马卡属于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不只是一般证件,也牵涉政府补贴、银行、通讯及公共服务等用途。民众若拾获他人大马卡,应尽快交给警方、国民登记局或相关单位处理,切勿擅自保管或使用,否则可能面对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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