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拾获钱包后擅自使用内含银行卡进行盗刷,最终被法庭判处罚款,总额高达8000令吉。
案件发生在昔加末。两名被告分别为24岁及18岁巫裔男子,他们今早在家属陪同下出庭受审,并当庭认罪。
案情显示,其中一人是在店铺后巷拾获钱包后,与同伴一同利用钱包内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消费,包括购买电风扇、牛仔裤等物品,累计盗刷金额达816令吉40仙。
两人今日共面对3项控状,指他们于4月22日分别在宜康省购物中心、7-11便利店及一间摩哆店,使用PayWave感应支付方式盗刷款项,包括127令吉10仙、39令吉30仙,以及在摩哆店消费500令吉与150令吉等。
两人行为抵触1997年电脑犯罪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15万令吉罚款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主控官法拉娃西达副检察司在庭上指出,案件性质涉及不当使用他人银行卡资料,要求法庭依法严惩。
两名被告在求情时分别表示,一人任职官联公司员工,需照顾患病父母;另一人则从事洗车工作,收入微薄且需照顾年迈病重祖父,并恳求法庭从轻发落。
推事阿玛丽娜最终裁定,两人在第一及第三项控状下,各罚款3500令吉,第二项控状各罚款1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将以监禁替代。
事主陈俊平(35岁)则表示,当天中午遗失卡包后不久,便发现银行账户被盗刷,随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他事后通过闭路电视及行车记录仪协助警方锁定嫌犯身份,成功协助破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