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庭今日宣判,一名被控性侵15岁男学生的32岁女教师,因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两项罪名均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法官塔斯尼姆在裁决中指出,控方未能提出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表面证据,因此做出上述判决。“因此,你被判无罪释放,两项指控均不成立。”
根据控状,被告身为教师,被控于2023年6月23日晚上8时及晚上9时,分别在拿督阿都马烈路旁及拉惹慕达阿都阿兹路巴士站的车内,对一名15岁3个月的青少年实施性侵犯。
第一项控状抵触2017年儿童性罪行法令第14(a)条文(对儿童的身体性侵犯),并与同一法令第16(1)条文同读。第二项控状则抵触儿童法令第14(b)条文(肢体性侵),同样与第16(1)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及鞭刑。
本案主控官为诺艾莎副检察司,被告代表律师为法德里和拿督依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