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一名小吃店业者因顾客上门投诉餐点问题,持剁骨用开山刀砍伤对方,被台中地方法院依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案件发生在去年7月3日中午。黄姓男子与胞姊在台中经营小吃店,当时林姓顾客先致电店内,投诉外送餐点中的羹饭疑似使用隔夜白饭,语气相当不满。

林男随后带着女友到店内,当场对2名员工表达不满,并质疑店方处理餐点问题的态度。期间,他曾要求店员自己试吃,并批评店家不应这样经营。

黄男得知店内发生争执后赶回店里,并拿起平时用来剁猪脚骨头、长约49公分的开山刀攻击林男。

林男遭砍后,右手出现开放性骨折,肌肉、筋膜及肌腱撕裂,腹部也有撕裂伤。他随后逃出店外,并被送院急救,期间一度接获病危通知,所幸最终保住性命。

黄男事后冷静下来,要求胞姊协助报警。检方过后依杀人未遂等罪将他起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黄男坦承持刀砍伤林男,但否认有杀人意图。他辩称,若真的要杀害对方,不会让林男逃出店外;两人也是第一次见面,并没有其他仇怨。他称,自己只是因不满林男电话中的语气,以及对店员咆哮,才想过去吓对方。

不过,法官认为,黄男所使用的开山刀本身锋利,且平时用于剁开猪脚骨头,黄男应知道这种刀具若朝人体挥砍,足以造成高度致命危险。

法官也参考林男的诊断证明及病危通知,认定黄男具有杀人不确定故意,因此不采信其只是“吓人”的说法。

判决指出,黄男过去曾因妨害秩序、组织等罪被判刑1年,去年6月才刚出狱,距离本案发生仅约1个月。法官认为,他对刑罚的警惕显然薄弱,因此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

不过,法院也考量黄男案发后请胞姊报警,符合自首要件,因此依法减轻刑度。由于他未坦承杀人未遂犯行,也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最终被判处3年2个月徒刑。

餐饮消费纠纷原本可通过投诉、协商或主管机关申诉处理,但若双方情绪失控,冲突很容易从口角升级成刑事案件。对业者而言,面对顾客投诉时应先隔开冲突现场并报警处理;对顾客而言,即使不满餐点品质,也不应以辱骂或挑衅方式扩大争执,避免引发不可收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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