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卡拉OK中心男服务员因涉嫌贩卖及持有总重约20公斤的多种毒品,今日在新山法庭面控,面对4项严重罪名,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被告为39岁华裔男子锺伟杰(译音)。在新山推事娜比拉与亚蒂法庭前聆听控状后,表示明白指控内容。由于案件属高庭审理权限,暂未记录被告是否认罪。
贩卖毒品:两项控状或判死刑
首两项指控指出,被告于本月10日:
- 下午约1时55分,在拿督阿都拉达尔路段附近,贩运约81克摇头丸(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 下午3时40分,在新山大丰花园苏特拉2路一间店屋内,贩卖多达2万零521克同类毒品。
这两项罪行皆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提控,并根据第39B(2)条文,若罪成,将面临死刑或终身监禁,并加不少于12下鞭笞。
持有毒品:另涉两项指控
另外两项指控指出,被告在上述同一地点与时间,分别非法持有:
- 151克氯胺酮(俗称“K仔”);
- 151克利眠宁(Nimetazepam)。
此部分援引《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提控,罪成者可在第12(3)条文下被判不超过10万令吉罚款、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案件进展
此案由副检察司聂诺拉蒂妮与阿米拉主控,被告由律师吴思汉及阿末尤斯里代表。法庭择定案件于9月24日过堂,以待化学鉴定报告提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