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高庭日前驳回一家银行针对两名贷款担保人所提出的350万令吉追讨诉讼,理由是银行寄发的还款通知函地址填写错误,未能依法构成有效追讨。
该案件由法官萧豪伟于上周五(11日)在亚庇高庭审理。根据案件资料,这家银行曾批准280万令吉伊斯兰贷款,供一家公司在纳闽甘榜甘加拉(Kg Ganggarak)购买土地,并由两名个人作为贷款担保人。
因该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银行于2018年11月9日入禀法庭,起诉该公司及两名担保人,要求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然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银行寄发给担保人的还款通知函地址写错,导致担保人从未收到正式通知。法官指出,鉴于担保书属于“按要求付款”性质,银行必须先向担保人发出有效通知,方可依法追讨担保金。由于通知寄错地址,程序不符规定,法庭因此驳回银行向担保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银行需向两名担保人各支付1万令吉堂费。
担保人代表律师拿督斯里拉比星在庭上强调,银行虽然多次主张已发出还款通知,但问题关键不在于是否寄出,而是通知函全数寄错地址,这属于“根本性缺陷”。
不过,法庭认为银行针对贷款公司本身提起诉讼已可视为合法的还款要求,因此批准银行向公司索偿,并判令公司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拉比星庭后表示,此案明确体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尤其在执行担保合约时,送达通知等步骤并非简单形式,而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要求。他提醒各大放贷机构,若在程序细节上掉以轻心,即便涉及巨额贷款,最终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导致追讨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