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44岁张姓女子在巴士站无故向一名7岁男童脸部喷洒疑似漂白水等腐蚀性液体,导致男童双眼化学性灼伤,衣物也被腐蚀褪色。士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女构成《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加重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事发时间为去年9月6日下午约4时,地点在北投公园巴士站。张女当时正在等车,见一对母子排队后,先行上车刷卡坐下,随后突然起身下车,走到母子身边,将手中容器里的腐蚀性液体朝男童脸部猛力挤压喷洒。男童双眼立刻受伤,母子衣物亦大面积退色,现场一片混乱,男童母亲情绪失控大声尖叫。
案发后,张女一度返回车内坐下,但见巴士尚未开动,便迅速下车逃离。全程被车内行车记录器拍摄,警方根据影像及外貌特征锁定张女,当场将她查获,随身仍携带作案用手提包。
男童送医后确诊为双眼化学性灼伤,虽无立即失明风险,仍需后续观察治疗。张女落网后否认犯行,也未与受害家庭和解或赔偿。
法院依据监视录像、医疗资料与证人证词,认定张女行凶事实明确,手段残忍,且未表现悔意。考量她成年身份,却对年幼孩童无端施以腐蚀性液体攻击,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最终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及《刑法》第277条合并量刑,判处监禁4个月。因该罪加重后本刑上限超过7年6月,已超出易科罚金的范围,但依法仍可申请以社会劳动代替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