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署宣布暂缓执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居家服刑安排,背后涉及的法律争议,关键竟与吉隆坡高等法庭释放令中的“立即释放”(discharge forthwith)字眼有关。
根据律政署发表的文告,当局暂缓执行纳吉的居家服刑安排,主要是因为吉隆坡高等法庭此前签发的《缴付罚款后释放令》(Order of Discharge on Payment of Fine)存在法律解释上的疑问。
文告援引该释放令中的一段内容指出:“鉴于上述5000万令吉罚款已缴付予本法庭,特此授权有关当局立即释放(discharge forthwith)拿督斯里纳吉。”
其中,英文原文“discharge forthwith”(立即释放),正是律政署提出法律疑问的关键之一。
律政署同时指出,该释放令也阐明,根据有条件特赦令,纳吉必须通过居家服刑方式,完成剩余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
因此,相关命令究竟应如何理解,以及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为何,成为当前争议的核心。
文告进一步解释,关键在于法庭所下达的释放指示,究竟只是允许纳吉在缴清罚款后离开监狱,再通过居家服刑完成SRC International案件的剩余刑期;还是意味着该案的监禁刑罚,实际上已在法律上执行完毕。
这项法律解释上的分歧,也成为律政署暂缓执行纳吉居家服刑安排的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