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有执照,不代表可以任由宠物在街上游荡!柔佛麻坡一对母女因阻止市议会捕捉自家狗只,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双双认罪,各被判罚款500令吉。
麻坡推事卡蒂妮今日在庭上提醒,狗主有责任妥善看管宠物,即使狗只持有合法执照,也必须遵守地方政府条例,不能放任它们离开住家范围,以免危及公众安全。
两名被告分别是52岁的艾努及24岁的女儿罗松雅。她们承认于10月29日清晨5时45分,在武吉巴西妨碍麻坡市议会公共卫生助理执行职务,抵触刑事法典第186条文,并与第34条文同读。
这起事件发生时,麻坡市议会派出2名执法人员及5名公共卫生助理,在当地展开捕捉游荡狗只行动。执法队伍发现路上有两只狗,其中一组人员准备捕捉一只黑褐色狗时,两名女子突然上前阻止,还试图释放已被捕获的狗。
尽管执法人员说明,若要领回狗只,必须前往市议会办理手续,但双方仍发生争执及拉扯。一名执法人员尝试将其中一名女子拉开时,两人双双跌倒在地。市议会人员随后报警,警方过后到母女住家将两人逮捕。
不过,辩方律师陈祖男在庭上解释,母女当时并非蓄意挑衅执法人员,而是因为担心狗只被带走,一时情急才作出有关举动。
他说,两人家中饲养2只狗及15只猫,而被捕捉的狗正处于哺乳期,因此母女担忧小狗失去照顾。律师也透露,艾努是一名丧夫的家庭主妇,身体欠佳,需要长期服药;女儿每月收入约3000令吉,除了供养母亲,还须负担弟弟的教育及生活开销。
辩方因此以两人已经认罪、表现悔意,加上家庭经济负担沉重为由,要求法庭轻判。
不过,主控官雅斯敏副检察司强调,近期发生多宗流浪狗伤人事件,法庭有必要通过适当刑罚提醒民众遵守养狗条例。
推事最终决定对母女各罚款500令吉,并再次提醒狗主,爱护宠物与遵守法律并不冲突,饲养者必须确保狗只受到适当约束,不能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居民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