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9岁校长因拍摄儿童色情照片,以及对一名当时年仅12岁的六年级学生进行身体性侵犯,今日遭上诉庭加重刑罚,最终被判监禁20年及鞭笞11下。

由拿督诺琳峇德鲁丁、拿督莫哈末拉兹阿都哈密及拿督米奥哈希米组成的上诉庭三司,驳回被告安努亚金丹针对第一项控状所提出的定罪及刑罚上诉,同时批准控方针对第二项控状提出的上诉,推翻地庭原先的无罪释放裁决。

上诉庭裁定,被告第二项控状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1年及鞭笞3下。连同第一项控状的刑罚,被告最终须面对监禁20年及鞭笞11下。法庭谕令所有刑期同步执行,并下令将被告收监,即日起服刑。

被告此前获准暂缓执行刑罚,并以1万4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直至上诉审结。

上诉庭同时维持高庭及地庭针对第三、第四项控状所作出的无罪释放裁决。两项控状分别涉及对女受害者进行身体性侵犯,以及出于性目的说出意图让受害者听见的话语。

诺琳在宣读一致裁决时指出,受害者曾在庭上直接供证,指认被告就是拍摄相关照片的人。地庭法官审视证词后,已采纳受害者的供述。

她表示,相关照片并非案件中的唯一证据,法证检验结果也证实,被告使用的手机内存有相关照片。

针对第二项控状,被告妻子曾在辩方提出的不在场证明抗辩中供称,案发时丈夫与她待在家中,并未前往学校。

不过,上诉庭认为,辩方提出的不在场证据不足以构成合理疑点。

诺琳指出,受害者朋友的证词为控方提供了实质性支持,证实被告于2021年4月3日曾出现在学校,并与受害者有过共同活动的行踪。

2024年4月19日,地庭裁定安努亚第一项控状罪名成立,指他拍摄受害者照片以制作色情内容,并判处监禁3年及鞭笞2下。

地庭也援引《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6(1)条文,额外判处被告监禁1年及鞭笞2下。该条文涉及犯罪者在对儿童负有信任职责的情况下实施性犯罪,有关刑罚同步执行。

然而,地庭当时裁定被告第二、第三及第四项控状无罪释放。

2025年8月15日,高庭将第一项控状的监禁刑期从3年增加至9年,鞭笞刑罚也从2下增至8下,同时维持其余三项控状的无罪释放裁决。

被告涉及的罪行发生于2021年3月中旬及同年4月3日,地点为霹雳州一所学校。

此案审理期间,阿米尔库赛里代表被告出庭,兹丽娜及沙鲁拉达则代表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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