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名承包商针对政府及反贪会高层提出的民事索偿,最终未能获得上诉庭支持。上诉庭今日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高庭原有裁决,意味着他们以遭非法拘留及恶意检控为由提出的诉讼,再次遭到否决。

负责审理此案的三司由朱家兴、依芙萝及纳扎林组成。朱家兴在宣读判词时指出,上诉人的主张未能获得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因此没有理由推翻高庭的决定。

对于承包商声称在2014年11月16日至17日期间遭非法拘留,朱家兴认为,相关指控并不成立。至于高庭裁定非法拘禁索偿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三司也认同有关判断。

上诉人也以刑事案件最终获判无罪为依据,指控当局恶意检控。不过,朱家兴强调,地庭在控方完成举证后裁定被告无需出庭自辩,并不能单凭这一点认定检控存在恶意。他指出,控方证据不足或检控表现欠佳,与恶意检控是两回事。

他补充,21人当年是依据公共工程局的一份独立报告遭到提控。即使控方可能对事实有所误解,或未能准确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也不代表检控必然缺乏合理依据。

这宗案件源于2014年的渔民房屋维修工程公款挪用案。21名承包商当时遭反贪会逮捕调查,随后在瓜拉登嘉楼地庭被控,并于同年11月17日获准保释。案件经过审讯后,地庭于2017年7月31日在控方举证阶段结束时宣判21人无罪释放。控方之后提出上诉,但于2019年2月22日撤回。

刑事案件结束后,21人于被捕近7年后提出民事诉讼,将律政司、反贪会主席、反贪会、马来西亚政府及一名反贪会官员列为被告,要求每人获得100万令吉普通及加重损害赔偿,并向所有上诉人合计索取1000万令吉惩罚性赔偿。

今年5月8日,瓜拉登嘉楼高庭已驳回这项诉讼。上诉人随后继续上诉,惟上诉庭今日作出裁决,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也涉及刑事无罪判决与民事索偿之间的区别。刑事案件获判无罪,并不自动证明执法或检控人员存在恶意;若要追究相关责任,仍须根据适用法律及具体证据判断。

上诉人由莫哈末拉法伊及阿里夫丹尼尔担任律师;反贪会及政府方面则由高级联邦律师刘宏斌与联邦律师阿末法伊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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