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名已婚男子被裁定强奸一名醉酒后无法给予同意的女子,遭判处监禁15年、鞭刑12下,并须支付逾1万8500新元赔偿金。男子不满定罪及刑罚提出上诉,惟高庭三司驳回上诉,维持原有判决。男子获准延至10月27日开始服刑,其妻子也到庭为他办理交保手续。
被告是42岁的新加坡男子傅津津(译音)。他被控于2021年1月30日晚上11时50分左右,强奸一名当时33岁的女子。
根据早前报道,被告声称,案发当晚原本是要替怀孕的妻子购买药油,但因药房人多,便致电36岁的友人李杰,相约在荷兰村地铁站出口取车。
另一方面,受害女子当晚在登布西山一带庆生,之后再到荷兰村酒吧续摊。由于她与女友人无法叫到私召车,最终接受主动上前搭讪的被告及李杰提出的顺风车邀约。
控方指出,被告将女子送回家后,在当晚11时50分至隔天凌晨12时10分之间对她实施强奸。
被告否认控罪。案件经过审讯后,他于去年11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监禁15年、鞭刑12下,并须支付1万8524新元1角2分(约5万9008令吉79仙)赔偿金。
不满定罪及刑罚的被告随后提出上诉,并于昨日由高庭三司审理。
庭上,辩方律师主张,女子在事发时并非完全失去意识,理由是她在李杰触碰她时曾将对方推开。辩方认为,女子对被告没有反应,并不足以证明她当时已经失去意识。
辩方也质疑李杰的证词前后不一,认为其证词不应受到采信。
不过,高庭法官符晓平代三司宣读裁决时指出,三司认同原审法官的判断,即女子在事发过程中已完全没有能力给予同意。李杰也证实,他没有听到被告曾征求女子的同意。
针对辩方以女子曾轻微摆动手部为由,主张她仍有能力反抗,三司同样不予认同。法官指出,这只是轻微动作,而李杰也证实,女子在整个遭侵犯过程中没有明显反应。
此外,车内行车纪录器也录下被告与李杰在事发后的对话。两人在对话中均认为,女子事发时处于无意识状态。
两人也提及,女子事后醒来时,曾担心自己已经看清被告的外貌。
这些对话也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之一。
在刑罚方面,法官指出,尽管控方认为被告属于预谋干案,但三司认为,被告跟踪女子的行为,更多是在观察下手时机,并不足以构成加重刑罚的“预谋干案”因素。
不过,三司认为,这项因素对最终刑罚的影响不大,因此决定驳回被告针对定罪及刑罚提出的上诉,维持原有判决。
被告获准将开始服刑的日期延至10月27日。他的妻子昨日也出席聆讯,并为他办理交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