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若要追究跨境烟霾的法律责任,直接向印尼政府提告面对不少法律障碍,但针对涉嫌引发火灾、造成污染的企业采取法律行动,则是可考虑的途径。多名资深律师认为,无论政府、公司或个人,只要掌握足够证据,都可研究向相关责任方索偿的可能性。

大马律师公会民事法律及法律改革委员会联合主席拿督斯里拉马切尔瓦指出,索赔的关键在于证明责任归属。提告方必须提供证据,说明相关企业或个人的行为如何导致烟霾,并进一步证明污染与经济损失或健康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他解释,马来西亚目前无法直接将印尼告上国际法院,而《2002年东盟跨境烟霾污染协定》虽然对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却没有建立明确且有效的执法机制。根据协定第27条,涉及协定执行或遵守情况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谈判解决。

另一名资深律师沙林巴希尔则说,国家之间的争端并非完全不能交由国际法院处理,但前提是相关国家必须同意接受该法院的管辖权。他指出,现有东盟协定并未清楚列明违反协议后的具体后果,也没有明确说明成员国能否依据该协定,将跨境烟霾争议提交国际法院。

律师拉杰斯也认为,向造成污染的企业追究责任,比直接起诉主权国家更具现实操作空间。他指出,至今尚未出现国家因烟霾问题起诉另一个国家的先例。

不过,即使将目标转向企业,法律追责也不意味着只要烟霾飘入我国境内,就必然能够获得赔偿。巴吉星律师提醒,司法管辖权、污染源鉴定、责任认定及法律执行,都是索赔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他建议政府及早建立完整的证据记录,包括火灾发生地点、污染物扩散路线与浓度、相关方面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烟霾对民众健康、经济活动和环境造成的实际影响。这些资料有助于厘清污染来源,并作为日后追究责任的依据。

除了法律行动,巴吉星也主张透过东盟现有合作机制加强区域协调,要求成员国及时交换火灾与污染信息,并落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他认为,东盟也可进一步检讨现有制度,制定更清楚的履约程序、完善争端处理方式,并研究建立跨境损害评估及赔偿机制,让经证实的污染损失有更明确的处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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