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在推动的“居家扣留”制度,与国家元首通过特赦权力批准囚犯在家服刑,并非同一套法律机制。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迪安强调,两者在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及决定程序上都有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他说,国家元首是在联邦宪法赋予的赦免权力下,对囚犯作出附带条件的特赦决定,其中可包括允许有关囚犯以居家方式服刑。

至于有关安排最终如何执行,包括必须遵守哪些条件及监管方式,则由负责处理特赦事务的相关当局进一步决定。

赛夫丁指出,这类由特赦机制产生的居家服刑,与政府目前拟立法推行的“居家扣留”制度性质不同。

政府拟推动的居家扣留制度,主要针对符合特定条件、仍在等待案件审讯的被告,让有关人士在获得当局批准后,可以在家中接受扣留,而不是被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拘留设施。

不过,他说明,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法律赋予当局这项权力,因此有关制度现阶段仍未正式实施。

内政部推动的居家扣留法案,目前仍由律政司署审查和敲定,政府此前仅原则上同意建立相关法律框架。

赛夫丁说,由于有关法令尚未存在,当局至今也不曾援引任何专门的居家扣留法律,向被告发出在家扣留的正式指令。

他是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方式,回应行动党甲洞区国会议员林立迎的提问时,作出上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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