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州行动党妇女组主席陈丽群要求森州政府交代,州行政议会在决定暂停州政府秘书及州法律顾问职务时,究竟依据哪一项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有关决定。

她也是武吉甲巴央州议员。她指出,涉及两名高级官员的职务安排,不能单凭州行政议会通过议决就视为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必须确认相关权力究竟来自哪里。

陈丽群发文告说,州行政议会的决定若涉及公职人员停职,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包括州宪法、联邦法律、公共服务条例或其他合法授权。

她认为,目前另一个需要厘清的重点,是所谓“暂停职务”究竟只是行政上的人事安排,还是已经构成纪律处分。若属于后者,就必须确认负责处理相关纪律事宜的机构,以及整个过程是否符合既有规定。

她指出,州政府秘书和州法律顾问并非隶属同一个公共服务体系,因此两人的职务性质、任命机制及相关权限也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她的说法,州秘书属于森州公共服务体系,而州法律顾问则隶属司法及法律服务体系,两者所涉及的法定权限并不完全相同。

她进一步指出,森州政府目前的安排是把州秘书的停职通知交给政府首席秘书及公共服务局,同时把州法律顾问的相关通知呈交总检察署。

她因此追问,如果真正掌握两项职务任免或停职权的是上述服务机构,那么州行政议会为何能够在相关机构作出决定前,先行宣布暂停两人的职务?

陈丽群也认为,《联邦宪法》第135条不能孤立来看,涉及公职人员职务处理时,还必须结合相关公共服务制度及纪律条例一并考量。

她强调,政府处理涉及宪法和行政权限的事务时,每一个决定都必须找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因为行政议会已经通过议案,就认为有关权限自然存在。

她说,所谓宪法至上,并不只适用于个人或机构,政府本身同样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总检察署22日发表声明指出,森州行政议会没有法律权限暂停州政府秘书及州法律顾问的职务;有关两项职位的任命事务,包括暂停职务,分别属于公共服务委员会及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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