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纳吉获准以居家服刑方式完成部分刑期后,围绕国家元首与特赦局在特赦程序中的权限,法律界及政界再度出现不同解读。
行动党前中委邓章钦认为,根据现有司法判例,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所行使的宪法权力,特赦局的角色则是向元首提出意见,而非直接作出批准或拒绝决定。
他日前通过脸书回应捍卫自由律师团(LFL)的论点时指出,联邦宪法第42条涉及国家元首的特赦、缓刑及暂缓执行刑罚权,而目前争论的核心,是这些权力是否必须按照特赦局的建议执行。
邓章钦援引多宗司法案件说明相关法律背景。他提到,1979年的Public Prosecutor v Soon Seng Sia Heng案、1985及1986年的Sim Kie Chon案,以及2009年的Zambry v Nizar案,过去法院均曾就君主特权及特赦局的性质作出相关论述。
他认为,从这些判例的发展来看,司法立场较倾向于把特赦视为国家元首个人行使的特权,而法院一般不会介入相关决定。
他同时指出,2023年联邦法院拒绝律师莫哈末凯鲁挑战安华获特赦合法性的上诉准令申请,也涉及特赦权是否属于法院可以审查的范围。
不过,邓章钦也承认,围绕联邦宪法第40(1A)条仍存在另一种宪法解释。
该条文规定,当宪法要求国家元首“依照劝告”或“根据劝告”履行职能时,元首须按照有关劝告行事。部分宪法学者因此认为,相关规定同第40(3)及第42(4)条结合解读后,特赦权并非完全由元首自行决定。
邓章钦也提到,2020年的Mohd Khairul Azam案件中,高庭曾接受这一法律观点,裁定国家元首须依据特赦局的建议行使相关权力。不过,这项裁决后来在上诉阶段被推翻。
在他看来,在目前司法判例尚未改变的情况下,较具权威性的法律立场仍支持特赦权属于国家元首个人。不过,他认为如果政府希望进一步明确元首必须接受特赦局建议,就应考虑修改联邦宪法第40(1A)条。
另一方面,LFL总监拉妮雅则提出不同看法。
她日前发文认为,首相安华把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决定归于国家元首权力,并不足以让政府完全撇清责任。
LFL援引联邦宪法第42(4)(a)及第42(11)条指出,国家元首行使特赦权涉及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的建议,而特赦局成员包括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及总检察长等。
拉妮雅因此认为,政府在有关特赦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仍应向公众交代,并主张特赦局重新开会,重新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目前已确定的是,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于9月18日批准纳吉有条件特赦,让他可在支付5000万令吉罚款并遵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于2028年8月23日前以居家服刑方式完成刑期。有关决定是在联邦直辖区特赦局第64次会议后公布。
这场争议的焦点因此集中在两个层面:特赦局建议与国家元首宪法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联邦宪法第40(1A)条与第42条应如何相互解读。现阶段,双方对于相关条文及司法判例的理解并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