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自由律师团(LFL)主任拉妮雅批评,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日前针对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获准有条件居家服刑所作的言论,声称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绝对特赦权,是在试图撇清政府责任;她认为有关说法与宪法规定不符。

拉妮雅今日发表文告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2(4)(a)及第42(11)条文,国家元首行使特赦权时,是在特赦局提出建议的框架下作出决定。

她说,联邦宪法第40(2)条文列明国家元首可自行酌情决定的情况,包括任命首相、拒绝同意解散国会,以及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

“因此,特赦权并不属于第40(2)条文所列的酌情权范围。国家元首给予特赦时,只能根据有关建议行事,这并非如安华所称,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

拉妮雅:政府不能撇清责任

针对谁应为纳吉获得有条件特赦及居家服刑承担责任,拉妮雅认为,政府及安华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她指出,特赦局成员包括代表内阁的联邦直辖区部长,以及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总检察长,而其他成员也由政府建议任命。

她因此认为,从法律及宪法角度而言,安华及政府不能声称与纳吉获准从监狱改为居家服刑一事毫无关系。

拉妮雅也援引2023年安华起诉律师凯鲁阿占(Khairul Azam Abdul Aziz)的上诉庭案件,指当时法庭已确认王室赦免特权属于行政权力。

她强调,针对纳吉有条件特赦的批评,应针对政府相关决定及责任,而非针对必须在宪法框架下行使权力的国家元首。

值得注意的是,纳吉于9月18日获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有条件特赦,允许他以居家服刑方式执行SRC International案件的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条件包括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及遵守相关条件;若违反条件,有关特赦将被取消,并须返回监狱继续服刑。

另一方面,安华则表示,特赦属于国家元首的权力,而首相的职责是就法律影响、国家稳定及法治等事项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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