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仅2000元新台币(约RM257)的债务,最后竟演变成10小时拘禁、殴打、羞辱及逼签巨额本票。台湾台中一名绰号“骏哥”的刘姓男子与多名同伙,因此案分别遭判刑;检方及部分被告不服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并无明显不当,全部上诉遭驳回,刘男仍须执行10年3个月监禁。
法院资料显示,案发时刘男介入处理一宗债务纠纷,并安排他人把一名男子带到租屋处。对方到场后,却不是单纯“谈债”,而是被多人围困,长时间无法自由离开。
被害男子在约10小时内遭球棒、电击棒等物品攻击,还被迫接受多项羞辱行为,包括喝马桶水、吞食沾有排泄物的卫生纸,以及交出银行存折和提款卡。
现场更有人以手机拍摄被害人的私密影像,并在成员之间互相传送。
案件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害人所指的“仙女棒”是否曾被插入肛门。
被害人称,当时有人要求他以臀部夹住仙女棒,并指称有关物品实际上曾进入体内。检方因此认为,这部分行为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强制性交或强制猥亵。
不过,二审法官重新观看相关影片后认为,从画面看来,更像是有人将仙女棒直立夹在被害人两侧臀部之间,再要求他以臀部夹住。
法官也注意到,相关物品之后可以迅速被取出,而医院检查并未发现肛门受伤,因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确曾插入体内,最终没有依更严重的性犯罪罪名论处。
另一方面,案件中最引起法官注意的,是债务金额与本票金额之间的巨大落差。
被害男子原本涉及的债务只有2000元新台币(约RM257),起初已被逼签下3张、每张2000元新台币(约RM257)的本票,总额6000元新台币(约RM772)。
但在被殴打及限制自由期间,刘男又要求对方继续签下8张本票,总金额竟高达300万元新台币(约RM38.6万)。
刘男辩称,这些本票只是作为债务担保,并不是为了抢夺财物。
不过,法院认为,原始债务只有2000元新台币(约RM257),被迫签下的本票却高达300万元新台币(约RM38.6万),金额差距极大,加上被害人当时处于受困、无法反抗及无法求助的状态,因此认定有关行为构成强盗罪。
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在量刑时,已经分别考虑每名被告的参与程度、犯案手法、被害人所受伤害,以及被告事后态度,因此没有发现明显量刑失衡。
最终,刘男维持执行10年3个月监禁,其中9个月可易科罚金;赖姓男子判4年6个月、郭男3年2个月、赵男1年6个月,蔡女及颜女则各判5个月,原刑度全部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