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发生未成年少女私密影像遭偷拍及转传案件,一名19岁男子未经少女同意拍下多段私密影片,之后更将其中一段传给22岁友人。案件曝光后,两人最终被台中地院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判刑。

判决指出,19岁男子与未满18岁的少女在当地宫庙团体认识。2023年10月,两人见面后发生亲密行为,男子却在少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手机拍下8段私密影像,并备份至个人Google云端硬碟。

到了2024年2月至3月间,其22岁友人发现这些影片后,主动要求取得影像。男子随后透过AirDrop传送其中一段,友人也将影片保存在手机内。之后少女的朋友在他人手机中发现相关影像,通知少女后报警,案件才正式曝光。

法庭审理时,两名被告均承认犯行,并已与少女及家属达成调解及赔偿。法官认为,两人的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与权益,但考虑他们没有前科、认罪及已作出赔偿,因此宣告缓刑并附带条件。

最终,19岁男子被判监1年、缓刑3年,并须完成200小时义务劳动;22岁友人则被判监6个月,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并须完成160小时义务劳动。两人在缓刑期间均须接受保护管束,相关手机及云端帐号也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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