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德甲一名托儿所前保母涉嫌以不当方式对待2岁女童,今日面对儿童法令控状时否认有罪。法庭准她以5000令吉保释,并规定她不得接触或骚扰女童及控方证人。
26岁被告诺艾因阿茜京今日在丈夫陪同下出庭。控状在地方法庭宣读后,她向法官贾马鲁丁表示不认罪。
案件涉及今年8月11日上午约9时45分,在文德甲克拉玛英达路一间托儿所发生的事件。控方指被告当时以可能导致女童情感受到伤害的方式对待她。
被告因此面对《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若最终被判罪成,最高可面对5万令吉罚款、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控方原本要求法庭定下1万令吉保释金,并由一名担保人担保,同时提出不得骚扰受害者及控方证人的附加条件。
辩方则认为有关金额过高。代表律师莫哈末法里欣指出,被告没有犯罪前科,调查期间也配合警方,没有试图逃跑或妨碍调查。
律师进一步说明,被告目前已经没有工作,过去每月收入约1500令吉,而家人只能筹集5000令吉作为保释金。他也指出,被告目前与丈夫及母亲同住于淡马鲁,并无逃跑风险。
法庭最终采纳辩方申请,将保释额定为5000令吉,并由一名担保人担保。
除了禁止被告骚扰受害者及控方证人,法庭也要求她每月到附近警局报到一次。
案件定于10月14日再次过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