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陆税收局最新说明,微型及中小型企业若年营业额达到300万令吉门槛,并不代表马上就必须开具电子发票(e-Invoice),而是按照达标时间计算实施期限。一般情况下,企业在达到门槛后的课税年第二年1月1日起落实电子发票,包括自行开具电子发票(Self-billed)。例如企业截至2026年8月31日的年营业额已突破300万令吉,便须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电子发票义务也涉及企业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税收局指出,若纳税人持有多家独资企业,所有企业的营业额须合并计算;只要总额超过300万令吉,其名下符合条件的独资企业都须落实电子发票。以3家独资企业分别取得75万、82万及154万令吉营业额为例,合计311万令吉后,3家企业均须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公司集团而言,并非所有拥有共同股东的企业都会被视为“关联公司”。税收局主要依据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权判断;若符合关联公司定义,即使只有其中一家企业营业额超过300万令吉,也可能导致相关企业一并纳入电子发票制度。相反,仅拥有共同个人股东、共同董事但没有股权关系的公司,并不会因此自动被视为关联公司,营业额低于300万令吉者仍可享有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已经被确定需要实施电子发票,即使之后营业额回落至300万令吉以下,也不会因此重新获得豁免。税收局说明,判断门槛主要参考企业审计财报、报税资料及相关年度收入。例如企业在某一财年录得320万令吉营业额并达到门槛,即须按照规定时间启动电子发票。至于母子公司关系,若母公司已纳入制度,而子公司符合相关关联企业条件,即使子公司本身营业额只有40万令吉,也可能无法享有豁免。
另一方面,年营业额低于300万令吉且符合其他豁免条件的企业,即使从今年7月1日起没有开出电子发票,也不会因此面对税收局的合规行动或处罚。若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此前已经开始开具电子发票,也可以直接停止,无需另行申请或取得批准。税收局也强调,随着电子发票豁免门槛提高至300万令吉,企业是否需要落实电子发票,关键仍在于营业额、企业结构及是否符合相关豁免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