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豁免门槛调高至年营业额300万令吉后,并不代表所有低于门槛的企业都能永久豁免。内陆税收局最新说明显示,一旦微型、中小型企业的年营业额跨过300万令吉,相关企业将在之后进入强制实施名单,即使日后营业额重新跌破300万令吉,也不会自动恢复豁免资格。

根据税收局最新电子发票豁免问答,适用对象包括个人经营者、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及合作社等。企业一旦在某个课税年达到或超过300万令吉门槛,原则上须从该课税年之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发票,包括在适用情况下开具自行开票电子发票(Self-billed e-Invoice)。

换句话说,如果一家企业在2026年内营业额已经突破300万令吉,实施日期将落在2028年1月1日。

例如,一家公司截至2026年8月31日,营业额已经超过300万令吉,即使财年尚未结束,只要最终符合税收局用于判定的收入标准,便须从2028年1月1日起进入电子发票制度。

税收局在判断企业是否达标时,会参考审计财报中的年营业额、报税收入,以及是否达到300万令吉门槛等资料。

例如,一家商店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财年销售收入达到320万令吉,便会被视为跨过门槛,并从2028年1月1日起落实电子发票。

对拥有多家独资生意的人而言,情况更需要特别留意。

税收局明确说明,同一个人名下若拥有超过一家独资企业,不能把每项生意分开计算,而是必须把所有独资企业营业额合并。

例如,一名经营者同时拥有化妆品生意、裁缝业务及咖啡馆,年营业额分别为75万令吉、82万令吉及154万令吉,单看任何一家都低于300万令吉,但三者合计达到311万令吉后,其名下所有独资企业都必须从2028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

企业集团及关联公司同样不能单纯以“自己营业额低于300万令吉”为由要求豁免。

税收局指出,如果一家企业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符合规定的股权或控制关系,包括共同法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达到指定持股比例等情况,便可能被归类为关联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只有集团内其中一家公司的营业额达到300万令吉,其他符合关联公司定义的企业,也可能必须一并落实电子发票。

例如,一家子公司全年营业额只有40万令吉,但由于母公司已经进入电子发票实施范围,该子公司也可能无法享有300万令吉以下的豁免。

不过,单纯拥有相同个人股东、相同董事但没有股权关系,或个人同时担任股东及董事,并不会自动被视为关联公司。若不存在税收局规定的关联关系,原则上仍是各公司分别按照自身营业额判断是否符合豁免。

税收局也为符合豁免条件的小企业进一步释疑。

年营业额低于300万令吉,而且没有触及其他取消豁免条件的企业,即使从今年7月1日起没有开出电子发票,也不会因此面对合规行动或罚款。

如果企业原本已经开始使用电子发票,但在最新300万令吉豁免门槛下重新符合豁免资格,也可以立即停止使用,无需另行向税收局申请批准。

例如,一名独资业者2022课税年的收入为290万令吉,原本被安排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即使至今没有开过任何电子发票,只要目前符合新的豁免条件,税收局也不会因为此前没有遵守原定时间表而处罚。

另一家年收入170万令吉、原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的公司,同样可在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况下免于相关执法行动。

不过,企业必须特别注意,300万令吉只是其中一个判断门槛,并非唯一标准。是否属于集团、关联公司,是否已经达到强制实施条件,以及独资经营者名下是否还有其他生意,都会影响最终资格。企业不宜只看单一公司的营业额,就自行判断一定获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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