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一名男子年近10岁时曾对女儿作出不当行为,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刑确定。父母随后离异,女儿由母亲独自抚养成人,而父亲多年来未曾支付扶养费用。
如今,女儿成年后,父亲因中风导致行动及生活能力受限,由新竹县政府安排安置照护。不料,县府代垫相关费用后,男子要求女儿承担每月约3万台币(约3822令吉)的安置费用,女儿因此向法院申请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
新竹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段亲子关系涉及过去的伤害及长期缺乏照顾等因素,最终裁定女儿免除对父亲的扶养义务,案件仍可上诉。
庭上,男子主张自己与前妻离婚前曾工作并负担女儿生活,离婚后则负责照顾另一名儿子,因此认为自己并非完全没有履行父亲应尽的责任。
对于过去涉及女儿的案件,他则辩称当年曾在有罪与无罪之间持续进行诉讼,后来因为儿子离世陷入低潮,才决定接受刑罚,并否认相关指控所指的行为。
不过,法官审理相关资料后指出,男子在女儿年仅10岁时便对她作出违法行为,案件也已判刑确定;离婚后,女儿主要由母亲抚养,父亲在女儿成年前也没有实际承担照顾责任,双方长期关系疏远。
法院同时指出,目前男子入住安置机构的费用约为每月3万台币,由新竹县政府先行代垫。
法官认为,综合男子过去对女儿造成的伤害、长期未履行扶养及照顧责任,以及双方目前的親子關係,若仍要求女兒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免除女兒的扶養義務。
有关裁定并非代表安置费用无需承担,而是确定女儿在这起个案中不必承担父亲的扶养责任;相关费用及后续安置安排仍须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