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嘉义一名男子被控长期以所谓“奴隶条款”控制一名年轻女子,并多次违反其意愿实施性侵害及羞辱行为,刑事案件二审遭判13年6个月后,民事求偿结果近日出炉,法院再判他须赔偿女子新台币100万元(约13万令吉)精神慰抚金,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资料显示,陈姓男子于2020年2月经友人介绍认识化名“小安”的女子,两人接触不久后,陈男便陆续要求发生亲密及特殊性行为。
同年3月,陈男透过LINE传送12项所谓“性奴隶条款”,内容涉及要求女子完全服从、接受羞辱及不当对待,并定期传送私密影像。
小安曾多次表达拒绝,也透过讯息要求结束关系,但陈男被指另外提出4项“制裁条款”,包括将身体打至瘀青及公开羞辱等内容。法院认定,这些行为使女子因害怕后果而难以脱离控制。
根据法院调查,陈男之后多次要求小安前往其租屋处,并以捆绑、殴打、强迫裸体及要求模仿动物姿势等方式羞辱她,期间也涉及多次违反女子意愿的性行为。
其中一次,陈男被认定使用两支新的免洗竹筷强行插入女子肛门,造成她流血。另一次事后,小安向对方反映身体疼痛,陈男却要求她改口称感到舒服,并要求她以“主人”等称谓表达感谢。
事件持续至同年8月。小安把遭遇告诉他人后,陈男仍被指要求她完成所谓最后一次“奴隶义务”,并扬言若不赴约便会到其工作地点闹事。女子因害怕而躲避,最终在同事协助下报警。
陈男在侦查及审理期间否认大部分指控,主张两人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称部分私密影像由女子自行拍摄。不过法院综合LINE对话纪录、证人证词及其他证据后,认定其行为已违反女子意愿,并侵害对方性自主权。
刑事部分,陈男一审原被判刑15年,二审改判13年6个月。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小安长期遭受相关行为,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因此判陈男须赔偿新台币100万元(约13万令吉)精神慰抚金。
亲密关系本身并不代表一方可以忽视另一方的意愿。无论双方是否曾交往,涉及性行为、私密影像或其他身体接触,仍须建立在明确且持续的同意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