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推事庭今日审理一宗涉及“钱骡”账户的案件,一名45岁女子承认在没有正当理由下,使用自己的电子钱包账户处理3000令吉交易,最终被判罚款1万令吉;由于无力缴付罚款,她须以1个月监禁替代。
被告哈丽娜旺蒂被控于2025年11月6日,在柏迈再也使用名下电子钱包账户进行上述交易,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1)条文。
法庭根据被告认罪作出判决。有关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3年至10年监禁,或1万至1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案件源于另一名事主遭遇电话诈骗。事主于去年9月接获自称保险公司及警方人员的来电,对方声称其个人资料遭人盗用,并指其名下涉及23个银行账户,同时声称已有逮捕令。
诈骗者随后以协助办理保释为由,要求事主提供银行资料。事主相信对方说法,并按要求交出相关资料。
到了11月15日,事主查看银行账户时发现多笔未经授权的转账,累计损失约9万3000令吉,随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追查资金流向后发现,其中一笔3000令吉款项进入一个电子钱包账户,而该账户登记在被告名下,因此被告最终被控。
由于被告没有缴付法庭判处的1万令吉罚款,最终须服刑1个月作为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