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0岁前警员因被控拥有54.86克大麻,早前被判监禁10年及鞭笞11下,今日再度上诉失败。上诉庭三司一致认为,下级法院在定罪及判刑方面没有出现需要干预的错误,因此维持原判。
由拿督诺琳、拿督哈雅杜及拿督米奥组成的上诉庭三司,今日驳回前一巡伍长莫哈末道菲针对定罪和刑罚提出的上诉。
诺琳法官宣判时指出,地庭及高庭此前作出的裁决没有不妥,上诉庭没有理由推翻有关判决。
辩方在上诉中质疑,参与突击行动的警员证供存在矛盾,因此影响证人的可信度。不过,上诉庭认为,有关差异并没有动摇案件的关键证据,包括毒品被发现的情况,以及莫哈末道菲是否知悉有关物品内藏有毒品。
法庭同时裁定,案件中的毒品证物保管链完整,没有出现足以影响案件的断层,而被告在抗辩阶段提出的说法,也无法对控方案情构成合理疑点。
根据控状,莫哈末道菲被指于2023年9月8日晚上约9时30分,在雪兰莪莎阿南第19区姜古路拥有54.86克大麻。
地庭于2025年3月27日裁定他罪成,判处监禁10年及鞭笞11下。
他随后向高庭提出上诉,不过高庭于去年12月9日驳回上诉,并维持原有定罪及刑罚。他之后再把案件带上上诉庭,今日同样未能推翻原判。
根据案情,警方早前在接获情报后展开监视行动,并发现莫哈末道菲站在路旁,一只手拿着一件物品,另一只手则握着手机。
警方监视约半小时后上前展开突击,并将他逮捕。警方过后把他手中的物品送往化学局检验,结果证实内含大麻。
莫哈末道菲在抗辩时否认有关毒品属于自己,并声称他只是刚从地上捡起有关物品,当时正准备联络警方,通报发现疑似毒品。
他的代表律师凯鲁阿兹里主张,被告遭逮捕前后的行为,足以对其是否真正拥有、控制、保管及知悉有关毒品产生合理疑点。
不过,控方不同意有关说法。副检察司莫哈末阿兹宁认为,被告声称自己偶然在屋外发现物品,并准备报警的解释,只是为了否认控状而提出的抗辩。
随着上诉庭今日驳回上诉,莫哈末道菲原有的10年监禁及11下鞭笞刑罚继续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