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尼古丁是否已从《1952年毒药法令》毒药清单中合法除名一案出现最新进展!卫生部长拿督斯里祖基菲里与联邦政府今日正式撤回上诉,意味着高庭今年5月推翻相关除名决定的裁决正式成为最终裁决。
换言之,2023年将电子烟及雾化器所使用的液态及凝胶尼古丁移出毒药清单的决定,在高庭裁决下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尼古丁产品重新受《1952年毒药法令》管制。
代表卫生部长及联邦政府的总检察署高级联邦律师,今日正式向上诉庭提交撤销案件通知书,宣布终止相关上诉及法律诉讼。
有关案件源于3个反烟草组织提出的司法审核。高庭今年5月裁定,前卫生部长扎丽哈于2023年推动将液态及凝胶尼古丁从毒药清单除名时,并未与毒药局进行适当及充分的咨询,因此相关决定属于不合理决定,并予以推翻。
前卫生部长扎丽哈于2023年通过宪报,将电子烟及雾化器使用的液态及凝胶尼古丁从《1952年毒药法令》毒药清单中剔除。
当时政府同时针对含尼古丁电子烟及雾化产品征收消费税。
不过,3个反烟草组织随后挑战有关决定,高庭最终判决相关除名程序存在法律问题。
随着政府如今主动撤回上诉,高庭的判决将继续生效。
根据法庭文件,卫生部长及政府决定全面撤回及终止针对大马烟草管制理事会、马来西亚绿肺协会(MALAYSIA GREEN LUNG ASSOCIATION)及儿童之声(VOICE OF CHILDREN)的所有上诉与法律诉讼,双方也无需承担堂费。
因此,随着司法程序正式告一段落,液态及凝胶尼古丁并未合法脱离《1952年毒药法令》的管制范围,其供应及销售仍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裁决也意味着,政府今后若要改变液态尼古丁的法律地位,必须依据现行法律程序重新处理,而不能沿用已被高庭推翻的2023年除名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