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一名女子因严重败血性休克导致脑部受损,长期陷入植物人状态,并获得超过1035万台币(约131万令吉)的保险及相关理赔。丈夫原本负责管理这笔钱,后来岳母接任监护人后清查女儿财务,发现部分款项疑似被女婿用于个人生意,双方因此闹上法庭。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确有一笔3万台币(约3810令吉)的支出与妻子的权益无关,须予以返还;至于其他争议款项,法院则认定属于家庭正常开销或照护费用,并未构成侵害妻子财产。
判决指出,蔡姓女子病情恶化后成为植物人,超过千万元的理赔金由庄姓丈夫代为管理。蔡母后来取得监护权,在整理女儿账户时发现,庄男曾分3次从账户各提领1万台币,合计3万台币,用于购买网络关键字广告。
庄男解释,这些广告是为了推广自己的载客业务,希望增加收入以维持家庭开销。不过,法院认为,相关广告费用属于庄男经营个人事业的成本,与蔡女本身的医疗或生活需求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能从妻子的财产中支付。
因此,法院认定这3万台币属于不当得利,判庄男返还。
蔡母另外指控,庄男还曾动用女儿的钱,支付约1万4000台币的春节红包给夫家长辈、2万2000台币作为婆婆照顾蔡女的费用,以及约8万台币用于搬家及租屋,并要求女婿合计返还181万余台币(约22万9000令吉)。
不过,这些指控并未全部获得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夫妻婚后向双方亲属发放年节红包属于长期存在的家庭惯例,相关金额也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不能仅凭这一点认定庄男侵害妻子的财产。
至于婆婆获得的照护费用,法院指出,她确实曾协助照顾蔡女的日常生活,而相关劳务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因此支付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
另外,搬家及租屋支出被认定与蔡女就医需求有关。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本来就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必要开支,也应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及实际分工承担。
最终,法院仅判庄男返还3万台币,其余求偿请求均予以驳回。有关判决仍可提出上诉。
这起案件也反映出,当无行为能力者拥有大额财产并由他人代为管理时,监护人除了处理日常生活及医疗事务,也需妥善保存财务记录,以确保每笔支出都有合理用途,并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