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宗涉及4岁女童的持刀伤人案今日在诗巫地庭宣判,39岁男子莫哈末阿拉菲在承认企图谋杀及违反《儿童法令》两项控罪后,被判监禁共10年,刑期从今日开始计算。

根据《星洲日报》报导,案件发生于今年5月9日晚上约9时,地点在加帛一处住家。当时被告处于醉酒状态,并手持巴冷刀。

根据案情,被告当时是女童的照顾者,却强行抱起女童,同时挥动巴冷刀,期间导致女童受伤。

调查资料显示,被告案发时还曾以伊班语向女童母亲说出具有威胁意味的话语,并问她是否要让自己的孩子遭砍伤。

女童45岁的母亲发现情况后报警。警方随后介入调查,并将被告逮捕。

被告与女童家庭关系密切。警方调查显示,他与女童母亲的长女依伊班习俗结为伴侣,但双方并没有依法注册婚姻。

两人育有两名孩子,并与女方母亲同住接近10年。案发时,被告正是在上述家庭环境中与受害女童接触。

第一项控状指,被告手持巴冷刀企图杀害4岁女童,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307(1)条文,即企图谋杀罪。

有关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10年监禁,并可另加罚款。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身为女童照顾者,却在同一时间及地点,以强行抱起及挥刀方式令女童受伤,因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31(1)(a)条文。

这项罪名一旦成立,可面对最高5万令吉罚款、最长2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被告今日在庭上对两项控罪认罪,并向法庭求情,希望获得较轻刑罚,同时要求刑期从被捕当天开始计算。

承审法官慕斯里最终判处被告监禁共10年,并决定刑期从今日开始执行。

涉及儿童的暴力案件,法庭一般会特别关注受害者年龄、被告与孩子之间的照顾关系,以及行为是否造成实际伤害。即使事件发生在家庭或熟人环境中,也不会因此减轻照顾者依法保护儿童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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