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离世不到两小时,台湾一对父子便从其银行账户提走206万元新台币(约26万令吉)。法院认定,两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理大笔遗产,分别判处父亲10个月及儿子6个月监禁,并没收196万1800元新台币(约24万8000令吉)犯罪所得。

案件仍可提出上诉,两人的刑期均可易科罚金。

判决显示,阿仁(化名)的母亲于2023年12月5日去世。他接获死讯后,在赶往台北处理后事途中,立即致电儿子小佑(化名),要求对方带着祖母的存折及印章前往银行提款。

小佑随后到土地银行和合作金库,分别从柜台提领100万元新台币,合计200万元新台币(约25万3000令吉),之后再使用提款卡从自动提款机领走6万元新台币(约7600令吉)。

整个提款过程不到两小时。阿仁抵达台北后,儿子将全部现金交给他保管。

父子在庭上否认有犯罪意图,声称款项是为了支付丧葬费、长期照护中心费用、外籍看护薪资及其他必要开销,并非要侵占遗产。

阿仁称,他多年来曾为母亲承担约211万元新台币(约26万7000令吉)的外籍看护费,也支付13万6000元新台币(约1万7200令吉)塔位费用。母亲生前亦曾允许他日后从账户取回代垫款项。

不过,法院查明,母亲离世后的实际丧葬支出仅9万8200元新台币(约1万2400令吉),与父子一次提走的206万元新台币差距悬殊。

法官认为,即使阿仁确实曾代垫看护及塔位费用,有关债权也应在遗产程序中,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核算处理,不能由其中一人先行从死者账户取回。

法院也不接受阿仁妻子有关婆婆曾口头同意归还代垫款项的证词。死者生前已订立自书遗嘱,并由两名律师见证,内容清楚列明遗产由3名子女平均继承,却没有提到须优先偿还阿仁的开销。

法官认为,父子均为成年人,应知道办理后事并不需要立即提领如此庞大款项,却仍在死者离世当天迅速转走存款,行为已超出处理丧葬急迫事务的合理范围。

法院认定,两人未经授权填写提款文件、使用死者印章,并通过银行柜台及自动提款机提取存款,构成共同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考虑到部分款项确实用于丧葬、阿仁过去长期照顾母亲、两人没有前科,并已与提出控告的其他兄弟姐妹达成和解,法院最终判处阿仁监禁10个月,小佑监禁6个月。

扣除实际丧葬费用后,其余196万1800元新台币被列为犯罪所得,须依法没收;若无法执行没收,则追征同等价值。

死者去世后,其银行存款原则上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拥有的遗产。即使其中一名子女过去曾承担医疗、照护或生活开销,也应保留单据并通过遗产清算追讨,不能自行使用死者存折、印章或提款卡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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