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屋公共停车位没有编号,也未划为专属车位,却有人留下纸条宣称“这是我的停车位”,引发居民质疑,公共空间是否被个别住户长期据为己有。
一名叫阿蒂拉的女子近日把轿车停在组屋范围内的公共停车位,取车时发现挡风玻璃雨刷夹着一张手写警告纸条。
纸条斥责她占用“别人的车位”,又指她没有留下联络号码,导致对方必须在整栋组屋寻找车主,并警告她以后不要再停在该处。
阿蒂拉随后把纸条照片上传社交媒体,强调有关车位没有编号,住户也无需缴付固定租金,理应按照先到先得方式使用。
她质疑,若车位没有产权或专属使用权,任何人都不应把公共停车位视为私人范围,更不应以警告方式驱赶其他居民。
阿蒂拉也询问,若加影一带出现住户以交通锥、杂物或其他方式长期保留公共停车位,民众应向哪个执法单位投诉。
贴文引起不少网民讨论,多数留言认同公共车位不应被个人长期占用,并批评部分居民把多年停车习惯误当成合法专属权利。
一名网民分享,她过去曾移开公共车位上的交通锥停车,随后遭有关住户不断鸣笛及指责,甚至在居民WhatsApp群组内投诉。她后来开始移走其他占位物品,直到搬离当地。
另一名居住在排屋的网民也称,自己把车停在学校对面的路旁后,曾收到纸条要求她不要再停,因为有关住户回家吃午餐时没有位置泊车。
根据贴文所引述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以人站在车位内或放置物品阻止其他车辆停车,可能构成违法行为,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00令吉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监禁。
地方政府也可针对阻碍公共停车位、道路或公共空间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民众遇到类似情况时,可先拍摄车位位置、占位物品及警告纸条作为记录,再向地方政府或警方查询及投报。
公共停车位没有注明专属权时,长期使用并不会自动产生所有权。住户之间若对停车安排存在争议,管理机构应制定清楚规则,避免个别居民自行划定“私人车位”,进一步引发邻里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