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由未完全熄灭的艾草蚊香引发的住宅火灾,造成男子妻子与儿子丧命,多间房屋也遭火势波及。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审维持男子监禁6个月、可易科罚金的刑罚,但重新调整缓刑条件,改判缓刑3年,并要求他继续赔偿受害邻居。
判决指出,孙姓男子当时把艾草蚊香放在纸板上使用,返回房间睡觉前没有确认火种已经完全熄灭,结果蚊香引燃纸板,火势随后扩大。
大火不仅烧毁孙男住家,也蔓延至邻近房屋,造成其妻子和儿子不幸身亡,另有邻居蒙受财物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孙男疏忽酿成事故,依过失致死及失火等罪,判处监禁6个月,可易科罚金,同时宣告缓刑2年。
检方不满裁决,认为孙男仍未赔偿其中一名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赔偿计划,质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给予缓刑并不恰当,因此针对刑罚和缓刑部分提出上诉。
二审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处6个月监禁并无不当,没有加重刑罚的必要。不过,原审仅以孙男“有意赔偿”作为缓刑依据,考量仍不够完整,因此撤销原有的缓刑安排。
法院审酌,孙男在火灾中同时失去妻子与儿子,案发后一直承认过失,也已与部分受害人达成和解及支付部分赔偿。
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孙男另汇款200万新台币(约25万3000令吉)给其中一名受害人。检察官与受害人代理人随后也同意,法院可在附加赔偿条件下给予缓刑。
合议庭最终维持监禁6个月的刑罚,但把缓刑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并命令孙男必须在判决确定后的6个月内,再向受害人支付100万新台币(约12万6500令吉)赔偿。
法院也说明,缓刑并不代表刑罚被撤销,而是暂时不执行监禁。孙男若没有依照判决完成赔偿义务,缓刑仍可能依法被撤销,届时须面对原有刑罚。
蚊香、香烛及祭祀用品都属于持续燃烧的火源,不宜直接放在纸板、木材或布料等易燃物上。使用者离开现场或入睡前,应以水彻底浇熄并确认没有余火,避免火星在无人察觉时引发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