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宗涉及应召集团司机的持枪性侵案,在二审出现逆转。法院认为,被害女子的指控存在多项无法排除的疑点,检方也未提出足以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因此撤销一审3年6个月监禁判决,改判庄姓男子无罪。
检方原指,庄男与女子分别是应召集团司机及旗下小姐。2023年12月24日凌晨,庄男涉嫌以支付当日工资为由,驾车将女子载往新北市一处住所。
女子供称,屋内其他人离开后,庄男从衣柜取出一把手枪,抵住她的太阳穴,并扯坏其手机,再威胁说:“如果不做爱,就拿枪毙了你。”
女子声称,她担心遭开枪杀害,因此不敢反抗,随后被迫与庄男发生性行为。不过,她直到2024年5月28日才向警方报案,距离所称案发时间已超过5个月。
案件一审时,法院采信女子说法,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庄男监禁3年6个月。案件上诉后,二审重新检查照片、房屋使用情况、通讯纪录、车辆轨迹及证人证词,认为证据仍未达到定罪门槛。
法院发现,女子称自己在进入涉案住所前曾拍下门牌,但她提交的照片拍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比所称案发日期早了两天。她也声称曾拍摄庄男所驾驶车辆的车牌,却未能提出有关照片。
涉案住所的情况同样与部分供述存在落差。调查显示,房屋承租人并非庄男,他最多只是偶尔借住。屋内住户对各房间用途及人员居住情况的证词,也与女子绘制的现场图,以及她所指遭侵犯的房间位置不一致。
女子表示,事后曾把遭侵犯的经过告诉司机主管,以及另一名后来成为其丈夫的司机。不过,两人都没有目睹案发过程,所知内容完全来自女子转述。
二审认为,这些证词只是重复女子的指控,无法成为独立证据,进一步证明有关性侵确实发生。
法庭检视双方通讯纪录后,也只发现关于1万8000元新台币(约2280令吉)债务、租金及还款安排的内容,没有出现任何涉及持枪威胁或强迫性交的讯息。
另有证人曾被指听见庄男承认犯案,但该名证人的说法前后不一,法院认为其证词难以作为可靠的补强证据。
至于庄男的车辆轨迹,相关资料只能证明他在所称案发当天曾于新北地区活动,无法证实他曾在特定时间接载女子前往有关住所,更不能直接证明屋内发生了检方所指控的行为。
女子在侦查及庭审期间曾多次哭泣及情绪激动,但法院注意到,她也提及本身面对自律神经失调、感情纠纷及其他生活问题,因此无法单凭情绪反应,认定有关表现必然由本案造成。
二审最终裁定,女子陈述中的日期、地点及现场情况均出现疑点,而检方提出的其他证据也无法独立补强指控。由于整体证据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依据无罪推定及罪疑有利被告原则,撤销原有罪判决,改判庄男无罪。
刑事案件获判无罪,并不等于法院认定报案者一定虚构指控,而是代表控方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尤其涉及性侵案件,法院既须审慎看待被害人的陈述,也必须确认关键说法能够获得其他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