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维持高庭原有裁决,一名新加坡籍男子因未经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涉嫌非法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必须向122名大马投资者归还约2800万令吉。

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陈致信(译音)的上诉申请,并谕令他支付15万令吉堂费。同时,法院也拒绝投资者一方要求追加判决前利息的反上诉申请,并令其支付3万令吉堂费。

承审法官包括拿督莫哈末再尼、拿督沈大卫及拿督阿丽扎。

三司在判决中指出,陈致信未能证明高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在法律应用或事实判断方面出现明显错误,也无法证明高庭对于判决前利息的裁定存在不当行使酌情权的情况。

上诉庭认为,陈致信仅以自己是涉案公司的私人股东作为抗辩,并不足以推翻高庭依据整体证据所作出的结论。

法院也认同,高庭认为陈致信过去对外发布的宣传及相关陈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

案件涉及陈致信在马来西亚成立的Fulda公司,以及另一家位于新加坡的Palau Capital Ltd。两家公司均涉及投资者资金筹集,而陈致信分别担任相关公司的董事。

投资者此前将资金投入上述公司,惟因相关投资活动未获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引发法律诉讼。高庭早前裁定陈致信需向122名投资者返还约2800万令吉,陈致信随后提出上诉,但最终遭上诉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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