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莫哈末卡立提醒公众,警方并不会因为警员出席某项活动,就代表认可或支持相关产品、服务或商业项目,并警告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警方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警方严正关注个人、企业或组织擅自使用警方名称、警徽、警员形象及其他官方标志,用于广告、营销或商业推广的情况。

他说,警方标识属于机构资产,任何使用都必须获得授权,不应被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造成公众误以为警方为有关产品或服务提供官方背书。

莫哈末卡立强调,警员参与活动并不等同于警方对活动内容、投资计划、商品或服务作出认可。

他呼吁民众提高警惕,不要单凭现场出现警员或警方元素,就判断有关项目已获得警方批准。

他指出,若有人未经授权使用警方官方标识,或通过警方形象误导公众,当局可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援引现有法律展开调查及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莫哈末卡立表示,警方将持续维护警队的诚信与公信力,确保任何与外部机构的合作都符合透明、专业及法律规范,避免公众对警方形象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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