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离世后仅一周,台湾台中一名张姓女子便把其银行户头内逾420万台币(约53万2358令吉)全部转入自己账户,最终因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遗产,被法院判监3个月。
台中地方法院裁定,张女利用父亲生前交由她保管的邮局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在父亲于2024年7月16日过世后,于同月18日至24日期间分7次转账。
有关款项每次介于20余万至100万台币不等,最终将父亲户头内的420万9872台币全数转走。
张父过世后,法定继承人共有3人,分别是其配偶、张女及张女同父异母的妹妹。随着款项被转入张女个人账户,家属之间也因此爆发遗产纠纷。
张女承认进行转账,但否认非法占有遗产。她辩称,父亲生前出售嘉义祖产后,曾交代捐出300万台币(约37万9380令吉)给庙宇,并给另一名女儿100万台币(约12万6460令吉)购屋,剩余款项则全部赠与她。
她声称,自己只是按照父亲生前的安排取走应得款项。辩护律师也主张,张父把存折及印章交由女儿保管,等同授权她处理账户内的存款。
不过,法官审视手写字条、录音、亲友证词及通讯软件Line对话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父曾明确同意,把所有剩余财产交给张女。
法院发现,张父在对话中曾提到,卖屋所得将保留部分作为养老资金,并会分一些钱给女儿,显示他仍计划自行保留财产,也没有把其他继承人排除在外。
法官指出,张父直到离世前意识清楚,却始终没有订立遗嘱或完成合法财产分配,因此难以认定张女有权单独处置户头内的全部存款。
根据继承规定,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原则上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持有,任何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都不能擅自转移或处分。
法院认定,张女通过网络银行制作财产权变更纪录,把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已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因此依违法制作财产权变更纪录取财罪,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至于转入张女账户的逾420万台币,法官考虑她本身也是继承人,最终应得份额仍须由遗产分割民事诉讼决定,因此没有下令没收有关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