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南一宗涉及美容工作室女业者与男顾客的强制性交指控,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性行为违反女方意愿,检方不起诉后,法院也驳回女方要求准许提起自诉的声请,全案不得抗告。
根据法院裁定内容,经营美容工作室的小珍(化名)指控,阿智(化名)去年底到店内接受热蜡除毛服务时出现生理反应,随后不顾她反对,将她压在美容床上性侵。
事发期间,小珍的丈夫与友人突然进入工作室,推开房门后,发现小珍与阿智全身赤裸,两人当时在美容床上。
小珍丈夫见状后情绪激动,当场殴打阿智。阿智期间声称不知道小珍已有家庭,之后趁现场混乱穿上衣服,驾车离开。
小珍事后因过度换气被送院治疗,并向警方报案,指控阿智涉嫌强制性交。
她在调查期间供称,自己当时担心若反抗,可能遭到暴力对待或危及生命,因此因过度惊吓而僵住,没有作出明显反抗。
小珍也提交就医及诊断资料,称自己事后出现严重忧郁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等情况,以证明事件对她造成精神影响。
不过,台南地方检察署完成调查后,认为案件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性行为违反女方意愿,因此作出不起诉处分。
检方指出,现场掉落的衣物没有明显破损,案发时也没有听见女方呼救;丈夫与友人进入房间后,小珍则安静坐在地上。
阿智在调查过程中否认性侵,并坚称双方是在合意情况下发生性行为。
由于双方说法不一,现场又缺乏足以证明阿智曾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的直接证据,检方最终认为未达到起诉门槛。
小珍不服不起诉处分,之后向台南地方法院声请准许提起自诉,希望案件能够进入审判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珍的丈夫及友人虽然亲眼看见两人赤裸在床上的情况,但相关证词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性行为,以及阿智随后遭到殴打,无法直接证明行为是否违反小珍意愿。
法官也指出,小珍所提交的精神诊断资料,部分内容来自她事后的自述,而精神压力可能由不同因素造成,因此单凭这些资料,仍不足以直接认定她曾遭受性侵。
法院强调,准许提起自诉仍须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达到高度可能判决有罪的程度。在证据存疑、应作有利被告认定的原则下,法院最终驳回小珍的声请。
性侵案件经常发生在缺乏第三者目击或直接证据的环境,司法机关通常会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迹证、通讯纪录、伤势、就医资料及事前事后行为作出判断。没有明显反抗或呼救,并不必然等同合意,但若证据无法证明行为违反意愿,刑事程序仍可能因未达到证明门槛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