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副检察司法米阿都莫因建议,涉及商业罪案及网络诈骗的罪犯,应考虑采用与强奸、贩毒等严重刑事罪行相同标准的司法鞭刑,以提高刑罚的震慑力。

他说,现有法律对于诈骗相关罪行的惩罚方式,有必要进一步检讨,让刑罚程度能够更符合此类犯罪对受害者及社会造成的影响。

根据现行刑事程序法令第288(4)条文,涉及刑事法典第403、404、406、407、408、409及420条的商业罪案,在实施鞭刑时,采用的是较轻的藤鞭方式,类似学校纪律处分所使用的体罚。

米阿都莫因指出,这与针对严重刑事罪行执行的司法鞭刑有所不同,后者使用的藤鞭规格较大,直径不得超过半英寸(约1.27公分)。

他接受《马来西亚前锋报星期刊》访问时表示,诈骗犯罪,尤其是网络诈骗,不只是造成受害者经济损失,也可能影响其生活稳定,甚至对弱势群体造成更严重后果。

“如果受害者是老人、残疾人士,或因被骗后无法恢复经济能力,可能产生连锁影响。”

他认为,目前诈骗罪犯所面对的鞭刑方式,与其他严重罪行相比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政府研究修改相关法律,将诈骗案件纳入更严厉的司法鞭刑范围。

他强调,随着诈骗案件不断演变,法律制度也需同步调整,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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