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强调,警方并没有实施或允许强迫被扣留者脱衣接受裸检的做法,所有身体检查程序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赛夫丁昨日通过国会书面答复伊斯兰党勿述国会议员仄莫哈末祖基菲里的提问时表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0A条文,执法机构在依法逮捕任何人士时,必须遵守相关程序。
他说,相关法律附表四已列明执法人员进行逮捕时所需遵循的步骤,其中包括对被捕者进行身体检查的规定。
他指出,身体检查可分为拍身检查、脱衣检查、私密部位检查以及侵入式检查4种类型,而不同检查方式都有明确适用条件,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
赛夫丁表示,被扣留者接受检查及更换衣物的安排,是依据1953年扣留所条例以及全国总警长常设指令A118有关扣留犯管理及警察扣留所的规定执行,并需符合专业操守与伦理标准。
他说,相关检查主要目的是防止利器、毒品、绳索、打火机等危险物品被带入扣留所,以保障被扣留者安全,同时降低受伤或发生危险事件的风险。
他表示,警方已建立完善的扣留所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程序透明,并避免任何人员滥用职权。
此外,政府也持续加强扣留所保安措施,包括在走廊、入口及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以监督被扣留者登记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赛夫丁补充,武吉阿曼廉正及标准执行部也会定期到全国各地扣留所展开突击检查,确保警员遵守相关管理程序。

